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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官方发文 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违规或暂停预售

房天下珠海二手房网  2018-06-29 21:45:00  来源:房天下
[提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6月29日,发布珠规建房规〔2018〕3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6月29日,发布珠规建房规〔2018〕3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内容

    新出台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证对应一帐号 预售资金实现专用监管

    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而应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

    违规情节严重 暂停商品房预售

    本次颁布办法指出对于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同时办法明确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原则上按10%预留,90%拨付, 并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分步解除监管: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手续后,留存竣工备案预留额度,其余金额给予解除;2、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商品房地产产权属证明书》手续)后,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

 

责任编辑/ho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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